序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结案时间 |
1 | 刘洪飞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 | 冀承交运罚 【2017】0001214 | 对刘洪飞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三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7年10月27日 |
2 | 承德县金浩尾矿砂综合利用厂(袁子龙)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冀承交运罚 【2017】0000607 | 对承德县金浩尾矿砂综合利用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五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7年10月12日 |
3 | 承德县金浩尾矿砂综合利用厂(郝忠生)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冀承交运罚 【2017】0000603 | 对承德县金浩尾矿砂综合利用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406号令)第七十条五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7年10月12日 |
4 | 承德县金浩尾矿砂综合利用厂(袁小兵)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冀承交运罚 【2017】0000609 | 对承德县金浩尾矿砂综合利用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406号令)第七十条五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7年10月12日 |
5 | 承德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顾占军) | 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 冀承交运罚 【2017】0000610 | 对承德县金浩尾矿砂综合利用厂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十条一款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7年10月25日 |
6 | 承德市安顺利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钟海军)
| 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 冀承交运罚 【2017】0001175 | 对承德市安顺利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三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7年10月16日 |
7 | 姜文岭 | 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 | 冀承交运罚 【2017】0001178 | 对姜文岭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一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7年10月26日 |
8 | 刘长途 |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冀承交运罚 【2017】0001017 | 对刘长途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一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7年9月30日 |
9 | 李海超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冀承交运罚 【2017】0001019 | 对李海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五项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7年10月30日 |
10 | 王玉民 |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冀承交运罚 【2017】0001018 | 对王玉民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二款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 责令改正,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7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