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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司法局法制人员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提高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法制人员业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所有承担法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县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股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办)司法所积极配合实施。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四)《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

(五)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法律服务管理股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制调整用于学习培训的法律法规材料。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法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建立法制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工作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