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 注 |
1 | 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定或参与拟定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 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 | 办公室、政治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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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活动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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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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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县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 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社区矫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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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审前、审中社会调查、无缝衔接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工作 | 社区矫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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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 社区矫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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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订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 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 法制宣传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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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 | 法制宣传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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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承德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 法制宣传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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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检查全县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 法制宣传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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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行业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工作 | 法律服务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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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及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 法律服务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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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县律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执行 | 法律服务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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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 承德县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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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县公证知识的宣传和公证人员的培训 | 承德县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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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 承德县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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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督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 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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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从业人员 | 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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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 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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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 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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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县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 | 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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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 | 负责全县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 基层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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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工作 | 基层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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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基层司法所人员、调委会主任和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基层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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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各级调委会、及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工作及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 基层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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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承德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基层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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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工作 | 安置帮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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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各乡镇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 安置帮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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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 安置帮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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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主管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 监督执行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 法律服务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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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申报 | 法律服务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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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和组织参加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 法律服务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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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 | 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 | 政治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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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 | 政治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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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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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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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管理
| 政法委 | 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察,并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组织协调 | 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 承德县岔沟乡张某某,因滥伐林木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承德县司法局建议承德县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某撤销缓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撤销张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在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将张某某送交承德县看守所。 |
司法局 | 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 | ||||
人民法院 | 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各种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决或决定,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 ||||
人民检察院 | 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 ||||
公安局 | 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做好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引导、训诫等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服从教育矫正、脱逃监控、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 ||||
县编办 | 做好社区矫正编制工作 | ||||
财政局 | 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进行 | ||||
人社局 | 发挥职能优势,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搞好社区矫正专职协管员的招聘工作;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求,并且具备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 ||||
民政局 | 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列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 ||||
市场监管局
| 对符合条件、有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办理营业执照、管理费征收等方面可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便利和给予帮助 | ||||
县工会、共青团、妇联 | 发挥本部门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文化、法制教育、技术辅导和心理咨询等活动,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习、生活和工作上帮助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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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工作
| 司法局 | 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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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对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救济或纳入低保范围 | ||||
人社局 | 负责刑满释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
财政局 | 安排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 | ||||
公安局 | 将刑满释放人员作为特殊人群加强管理 | ||||
卫生计生局 | 重点做好精神病、艾滋病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管理、管控和协调治疗工作 | ||||
市场监管局 | 对自主创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 ||||
税务局 | 支持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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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 为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 | ||||
县工会、共青团、妇联 | 发挥本部门优势,协助安置帮教机构进行政治、文化、法制教育、技术辅导和心理咨询等活动,为安置帮教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和工作上帮助 | ||||
住建局 | 指导和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广辟就业渠道,对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摆摊、设点)的刑满释放人员给予登记,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刑满释放人员中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三无人员”给予帮助,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 ||||
教育局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刑满释放青少年的复学和继续就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具有相应学历或同等学历的刑满释放人员升学报名、考核的组织和录取工作;支持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服刑、在教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学历教育和文化学习的有关事宜 | ||||
综治办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县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将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并作为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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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收养登记 | 司法局 |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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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 ||||
卫生计生局 |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
民政局 |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司法局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区矫正人员确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所和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书面表扬。
(二)、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三)、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司法所应当填写《提请减刑审批表》,由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四)、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惩处包括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和建议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五)、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每发现1次司法所应当及时填写《警告审批表》,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1、违反《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监管制度》第三条规定之一的;
2.违反《社区矫正请批假制度》,情节轻微的;
3.违反《社区矫正居住地变更制度》,情节轻微的;
4.不配合或者拒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家访或调查情况的;
5.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情节轻微的;
7.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六)、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所)应当及时填写《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并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
2.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较重的;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
4.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无效的。
(七)、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所)应及时填写《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审批表》,由同级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违反手机定位监管规定而拒不实行手机定位监管的;
2.违反请销假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3.违反居住地变更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4.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所)应及时填写《提请收监执行审批表》,由县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监狱管理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二)承德县公证处工作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德县公证处及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对承德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及其他人员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考核人员,并报司法局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承德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承德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公证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予以纠正。发现公证员和公证处的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律师事务所工作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德县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
(二)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事项监管
单位:承德县司法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德县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停办、注册等,应当由承德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上级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二)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报承德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书面检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承德县司法局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或者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二)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承德县司法局的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法律援助工作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服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进度、服务态度和质量、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旁听庭审、审查案件卷宗、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征求办案机关、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法律援助人员应尽心尽责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材料齐全、程序完整、服务质量好。
(2)实行受援人回访制,采用服务质量跟踪卡的形式,认真听取受援人意见和建议。
(3)设立法律援助监督箱、公告投诉电话,发放群众意见反馈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查,每年年底组织对全县法律援助案件规范办案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
(5)对已办结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材料规范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司法局对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存在服务或质量问题,以及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根据情况提出改正意见或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或报告市司法局做出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3、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5、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四)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2、向当事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违法执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条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的工作人员,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证明又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和阻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六)司法医学鉴定工作事项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执业检查与投诉调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每年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年度审核登记工作。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司法鉴定人和医学鉴定中心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可以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返还鉴定费用:
1、鉴定人违反鉴定程序,或者因过失导致司法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取消其鉴定资格。
2、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取消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鉴定或者泄露鉴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司法鉴定人予以追偿。
(二)鉴定人不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或者对提供鉴定的检材、样本和资料保管不善,以致损毁、丢失使鉴定无法进行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取消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 组织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方针政策等 | 法制宣传股 | 0314-3019980 |
2 | “12.4”普法宣传日活动 | 宣传法律法规,在县内及各乡镇(街道)公共场所设置法律服务咨询平台,现场解答市民及基层群众的法律疑难 | 法制宣传股 | 0314-3019980 |
3 | 组织公证员开展专项公证法律服务活动
| 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县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 承德县公证处 | 3014-3011533 |
4 | 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 组织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信访值班、法制宣传等活动 | 法律服务管理股 | 0314-3019983 |
5 | “12348”法律服务 | 承担“12348”专线电话、来访、来函和政务网上的法律咨询工作 | 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 0314-3010148 |
6 |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 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 | 法律服务管理股 | 0314-30199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