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粮食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3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