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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本级保留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打印
附件1



承德县本级保留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一、县级行政许可事项(1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审批部门备注
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企业县财政局 
二、县级初审转报行政许可事项(0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初审部门备注
      
      
三、县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1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审批部门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