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式,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省市与县、国家与地方企业的分配政策;改进、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管理和指导乡镇财政工作 |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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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税收普查工作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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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和制度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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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省市与县、国家与地方企业的分配政策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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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预算执行与分析 | 预算股、国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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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监督检查乡镇财政体制的运转执行 | 乡财政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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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汇总乡镇财政预、决算 | 乡财政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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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各乡镇财政预算的资金划拨和管理,监督指导乡镇财务管理 | 乡财政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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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财政预算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县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 汇编全县及县本级政府预算草案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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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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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部门预算编制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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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建立预算项目库,实时滚动项目预算管理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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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定绩效预算管理制度、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 | 预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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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财政国库管理的责任。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 | 落实省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 | 国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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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 | 国库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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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 | 政府采购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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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各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制定的政府采购计划,对合理的政府采购需求备案并指导采购人以适宜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 政府采购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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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件,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政府采购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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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 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制定非税收入的收缴、检查、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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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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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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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省市县共享收入的征收、解缴工作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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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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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级非税收入政策,负责“收支两条线”监督检查工作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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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彩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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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对县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承担县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
| 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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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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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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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依法对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负责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相关制度 | 按规定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相关制度 | 金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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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组织落实企业财务制度 | 经济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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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按照规定和上级要求制定和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 | 金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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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 金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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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社会发展支出、县投资项目的评审及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 | 负责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 | 经济建设股、相关业务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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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 经济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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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 | 经济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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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债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 | 经济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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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的拟定和筹集、分配 | 经济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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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 | 投资评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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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 承担县级教育、科技、文化、司法、政法、社会保障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 | 文行股、社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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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 社保股 | |||
按照授权拟订有关教育、科技、文化、行政、政法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财务管理办法 | 文行股、社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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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监管 | 文行股、社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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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管理县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执行国家外债管理的政策,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受县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 主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还本付息和转贷工作和编制县本级外债预决算;编制和审核县级招商经费、外事经费开支预决算 | 经济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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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债资金管理;负责转贷项目的财务管理 | 经济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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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府外债的债权、债务关系,负责管理县级涉外专项资金和开放经费 | 经济建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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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贯彻执行《预算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财会人员培训工作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拟定全县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财政监督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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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县级财政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县重大和专项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活动,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组织对财政部门内部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事项 | 财政监督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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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 | 会计事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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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 会计事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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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会计代理记帐机构 | 会计事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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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各相关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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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财政局工作职责共计11大项,51个具体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税政管理 | 县财政局 | 负责提出地方税收立法建议,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对县地税局起草的地方税收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组织审议后与县地税局共同上报和下发 | 冀政办[2009]88号 | 2014年河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全国会议,会后由省财政厅牵头,研究、测算、论证,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由省财政厅主持调研测算拟定煤炭资源税改革税率,由省地税局主持调研测算拟定煤炭折算率,由省财政厅牵头汇总形成《河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经省地税局会签,报省政府审批,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发文执行,由省地税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征管措施。 |
县地税局 | 具体起草地方税收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负责对地方税收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收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县财政厅备案。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县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预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专项监督检查程序如下:
(一)送达检查通知书。专项检查3个工作日前,须向被检查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实地检查。按照检查方案对有关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检查,并核实相关问题;
(三)编制工作底稿。检查组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四)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撰写监督检查报告;
(五)提交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须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针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针对检查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1.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3.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4.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未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3.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5.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三)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会计人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是否存在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六)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七)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八)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九)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是否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是否按规定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 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
3. 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 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 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 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 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县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购领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 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 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 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 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 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 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 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 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 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 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 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 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股室 | 联系电话 |
1 | 财政法制宣传活动 | 按照县法宣办的统一布署,组织开展全县财税法规政策宣传 | 办公室及相关股室 | 3011293 |
2 | 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公开 | 向社会公布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非税收入管理局 | 3011305 |
3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咨询 | 发布培训通知,宣传解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办法,并认真接待会计人员来电来访,解答相关咨询 | 会计事务股 | 3011133 |
4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咨询 | 发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通知、公告,并认真接待考生来电来访,解答考生相关咨询 | 会计事务股 | 3011133 |
5 | 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 对各乡镇、各部门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 会计事务股 | 3011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