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陈述、申辩、听证
1、您(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2、您(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
如您(单位)认为承德县运输管理所、承德县公路管理站、承德县地方道路管理站、承德县路政治超执法大队、地方海事处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县人民政府或承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提出行政诉讼
如您(单位)向上述有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上述有关单位受理您提出的行政复议且逾期不作决定的,您可以在复议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您认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您也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