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各个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省统一要求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交通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所站及其执法人员,对交通运输领域监督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水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为满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按照以下比例配备执法记录仪和照相机:
(一)执法记录仪按照现有执法中队、稽查队,每队一部;
(二)照相机按照现有执法科室数量,每科室一台。
(三)运管服务大厅主要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待办理工作,在主要业务办理窗口按要求由大厅统一安装电子检查记录设备。
(四)固定治超站安装全方位无死角电子检查记录设备。
第五条 配备的执法记录仪和照相机,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五)如有特殊执法需要,应当具备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六条 配备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其他音像设备,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根据我局实际执法任务的需要,按“办法”B类标准配备记录设备,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1台设备的装备。
三、 行政处罚记录设备的配备
配备胸卡式执法记录仪4台,卡式数码照相机1台,专用于商务执法、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