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工作制度
为了深入推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依据《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 是指在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数据中心(或平台)。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