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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司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9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各股室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在执法全过程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现场执法时,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员将执法、处置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第三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纪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六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八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办公室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办公室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一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案件的局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十三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