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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司法局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具体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9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各股室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设备,是指为各股室配备的便携式录音、录像取证设备,(包括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根据各股室执法情况进行相应的设备配备:
(一)为具有现场执法职能的股室(单位)配备至少两台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
(二)县司法局设置一个询问室,询问室内配备至少两台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供各股室使用。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