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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缴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7日    来源:甲山镇 【字体:  打印

 

 

 

 

 

 

 

 

甲镇政[2007]13

 

 

甲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收缴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通   

 

各村民委员会:

为确保我镇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平稳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经镇政府研究,决定集中一段时间收取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全镇农民(含失地农民转非和办理开发区户口转非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农村户口合同制工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不允许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基金筹集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10元。

三、筹资时限

我镇2008年度参合农民筹资从20071025开始到20071125结束。

四、预期覆盖面

2008年全镇农民参合率预期目标为95%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完成。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农民身体健康、生活和谐的重要保障,各村和包村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到预期参合率。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村筹集2008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时,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每位参合农民充分了解参加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熟悉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使农民自愿参合。

(三)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金及时上缴入库。在收取参合农民资金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收费时要仔细核对户口簿、身份证,确保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准确无误,各种表格填写正确。各村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2008年度的缴费工作,并及时将所收资金上交财政专户。

(四)对特殊人群实行优惠政策。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户、独生子女户以及没列入上述范围的特困人口(含特困伤残人口)给予资助。特困人口(特困伤残人口)由县财政负责资助;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户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资助;独生子女户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资助。各村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做好上述特殊人群的登记工作,并及时与镇民政所、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两个部门核对。所有被资助对象每人需先缴费10元,核对无误后补助资金将由县相关部门下拨到镇政府,镇政府下拨到各村,各村收到此项资金后要及时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不得挤占、挪用。

(五)加强信息反馈。缴费期间各村要在每天下午4点前将本日筹资进度报镇卫生院(联系人:马晓慧,电话:3089312),镇卫生院汇总后报镇政府(联系人:孟庆民,电话:3089090)。

 

 

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