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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谷乡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1日    来源:上谷镇 【字体:  打印

上谷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乡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乡纪委负责全乡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乡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乡纪委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察机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上谷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单位领导、保密机构人员、信息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县保密局确定,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乡信息员负责填写初审表并初审,乡负责人进行复核。乡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上级保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乡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由县保密局责令改正;出现泄密问题的,对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上谷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室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乡政府信息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里公布的考核结果、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年底按照县政府公布的考核结果进行总评。

第八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1分;

(二)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1分;

(三)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外网)的,扣1分;

(四)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1分;

(五)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1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八)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九)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分;

(十)不按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的,每次扣1分;

(十一)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十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

(十三)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1分;

(十四)对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成员由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并通知乡政府;

(四)乡政府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审定。

(六)乡根据县公布的考核结果确定本乡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包括:

(一)乡政府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及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主要是政府网站)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七)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八)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九)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制度的公开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一)责任追究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履行承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二)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三)乡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网站负责人进行谈话,同时,取消被网站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被考核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谷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努力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上谷乡。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被评部门和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行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行业负责人、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行业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五)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支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人大常委会,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单位,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或社会反映强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被评部门和行业自聘的评议代表或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第十二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上谷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领导重视程度;

(二)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3080199),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由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