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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建设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打印

承县政建[2010]13号

 

承德县建设局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开发、设计、监理、施工、供热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政策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指导我县供热计量政策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我县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管理,加大推广我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和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制定承德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后新建工程及2010年4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自2011年起,新增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按照供热计量要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试点。

二、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具备合格证书和型式检验证书,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要实行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设施。

三、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等,购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

    四、2010年十二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五、对具备地源热泵应用条件的项目,应积极采用地源热泵技术采暖、制冷。2010年新建由政府投资、传统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达不到区域的项目,如条件适宜,必须采用地源热泵供热技术。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