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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2日    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一、采购单位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将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办,采购办与财政主管业务股室核准后,对采购单位提交的《承德县政府采购立项表》审核批准并确定采购方式后,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采购单位与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并向采购中心提出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
三、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四、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确认的招标文件在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
五、采购中心免费向供应商发放标书,不再收取标书工本费。
    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召开开标大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监督部门、公证机关对开标大会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七、采购中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在采购中心监督下,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九、采购办负责监督供需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并积极协助采购单位搞好验收工作。
    十、采购中心要及时将采购合同、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采购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