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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8日    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县政办〔2013〕 3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承德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县政府第 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 日
 
 
承德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单位、部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承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投资项目变更预算等情况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评价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凡列入上述范围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资金项目可不受金额限制),均应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评审。即财政投资项目在实施前评审机构对其预算造价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评审;
(二)项目投资变更评审。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规模、结构、材料等发生变动,需要对变更部分的投资预算调整而进行的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原则
(一)全面评审原则。在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符合评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做到应审尽审;
(二)全过程评审原则。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单是对预算进行评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变更也必须进行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涉及财政投资的关键节点可随时介入,进行审查;
(三)依法和客观公正原则。财政投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执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
第七条 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相关规范;
(三)工程所需材料及相关设备标准以国内或省内同期同行业的中等水平确定(有特殊要求项目除外);以同等水平的材料、设备的均价作为评审参考价格;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融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全流程,建立“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
(一)先评审,后编制预算。将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编制部门项目预算的依据,未经预算投资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编制预算;
(二)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变事后评审为事前评审,严格核实报审预算。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要以投资评审审核后的预算为最高限价。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开工建设;
(三)先评审,后实施变更。建设项目出现变更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评审机构对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后方可实施变更建设。
第九条 评审时限 
(一)报审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为15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7000万元(含7000万元)的项目为18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技术难度较大项目或评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设计疏漏较大或报审预算偏差较大等需进一步核实)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可以申请主管项目的县领导适当延长评审工作时间。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年度县级财政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年度计划,确定评审任务;
(三)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前期费用拨付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四)财政投资项目在决算审计之前拨付的工程款额度应不超过预算评审金额的70%;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可以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有关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县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业;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六)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预算书。项目单位对预算书内容进行初审;
(二)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及时提供建设项目评审所需资料,保证送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三)涉及工程变更及隐蔽、拆除等工程必须及时通知评审机构进行现场确认;
(四)为评审机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方便条件,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国家及地方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评审预算结果组织施工。不按要求施工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项目建设单位对变更签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签证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预算,经评审多次出现内容不实或虚假预算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再对该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预算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其他部门在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一) 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应对施工项目的预算执行及工程变更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查;
(二)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与投资评审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对施工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违纪、失职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有县政府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县政府同意评审的项目预算书;
(二)实地勘测。主要是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三)核定工程投资额
1.工程(设备)投资预算审查。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依据核定工程(设备)投资预算;
2.其他投资预算审查。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投标费等相关费用按照相关标准及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项目建设审批资料。包括立项批准资料、政府项目建设批准资料,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要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程预算资料。经县政府同意批准的项目预算书,同时附送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电子版图形算量;电子版预算(包括电力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
(三)设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
第四章 项目投资变更评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财政调增(减)投资额,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审批,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主管县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县长审批,重大变更事项需县政府研究确定。财政部门按照“先评审,后安排”的程序,根据评审报告办理调增(减)建设项目投资额。未履行申报和评审程序的,不得调增(减)投资额。
第十八条 投资变更评审所需资料
(一)经批准确认的变更申请(包括变更的详细原因、变更部位以及涉及的资金额度、对总投资的影响程度等);
(二)变更项目需发改部门重新立项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发改部门重新立项审批文件;
(三) 设计变更图纸、变更工程预算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评审意见的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没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征询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投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征询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评审机构提出异议,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出台的《承德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各部门,
             县各人民团体。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