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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财政局关于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9日    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财政局关于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预算的编报质量和采购计划的执行效率。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结合201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现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的编报和执行
(一)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各单位应先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并录入采购计划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编制和执行时间。纳入《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主要体现预算支出规模和方向。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执行明细,一般以能否向一个供应商执行采购作为立项分项原则,能够向一个供应商购买的,不得拆项。
(三)政府采购预算要应编尽编。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县财政局转发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承县财采〔2011〕3号)要求,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瞒报、分拆项目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四)采购计划执行采购后,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单位的履约验收意见审核支付款项。在中标(成交)金额之外追加支付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编报范围及要求
(一)编报范围
编报范围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包括自有资金等。
(二)编报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县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2、对部门预算追加(含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调整涉及的政府采购事项,采购单位要及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3、为与“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统一管理平台”相适应,采购单位必须认真、准确、全面填写《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表》(从承德县政府采购网下载)中的各项内容,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单位,停止办理政府采购项目。
(三)填报口径及时间要求
各单位在填报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根据新下发的《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来填报。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与部门预算同期报到承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电话:3019595),上报时要求纸质(A4纸)和电子版各一份。

附件: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表



                                              二0一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