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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5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承德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13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7号)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县委、县政府“两个环境”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淘汰、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统筹采取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特别是小型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1.2013年底前,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现象得到根除;地下开采生产规模小于3万吨/年(生产能力以采矿许可证标注的生产规模为准,下同)、露天开采生产规模小于5万吨/年的小铁矿,生产规模小于50万吨/年的超贫磁铁矿、小于1.5万吨/年的岩金矿、小于3万吨/年的有色金属矿、小于20万吨/年的石灰岩(白云岩)矿、小于1.2万立方米/年的饰面石材矿、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应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不具备技改达到上述生产规模的矿山,安全距离小于300的露天矿山,尾矿处理和环境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超贫磁铁矿依法关闭。

    2.20149月底前,经限期技改、整改仍达不到上述生产规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以及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与正常生产的合法矿山签订长期供矿协议的独立选矿厂除外),依法关闭。

    3.2014年底前,全县矿山(生产系统)关闭20座(个)以上。尾矿库关闭任务另行通知。

    4.整顿后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超贫磁铁矿的开发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业经济实现健康稳定发展,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顿标准

    (一)整顿治理标准

    1.矿山做到证照齐全,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只有一个开采主体和一套组织管理机构,一个矿体只有一套开采系统(是指一个采矿权内多个矿体,且各矿体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开采互不影响;不能保证足够安全距离互有影响的,按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开采顺序依次开采。下同)新建、改建矿山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基建矿山的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整合矿山要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原则,科学规划、依法整合。进行整合并对采空区和塌陷区进行整治到位后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整合后的矿山只有一个开采主体、一套管理机构。

    3.小型矿山可能危及大型矿山安全生产的,由大型矿山采取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进行整合,对拒不参与整合,又无正当理由的小型矿山予以关闭;露天矿山矿区范围之间的距离大于300

    4.露天矿山实现台阶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石材矿山采用冷开采技术,使用机械铲装设备等;地下矿山开拓方式、开采方法、通风系统、提升运输、供电系统等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到位,采选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以上。

    5.按照建设绿色矿山的总体要求,矿山和选厂要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6.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矿山和选厂要达到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二)取缔关闭标准

    1.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毁闭井筒并恢复地貌;露天矿山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选厂要拆除厂房和

设备,恢复地貌。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取缔关闭矿山、选厂的从业人员。

    7.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存的矿渣、尾矿、干选废料进行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恢复土地地貌,严防出现水土流失或泥石流。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摸底调查阶段(20133120133月底)。按照省、市要求,研究制定全县矿山整顿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对县内所有矿区和矿山企业逐一进行彻底排查,依据整顿目标和标准,针对每个矿山、选厂的具体情况,按取缔、关闭、整合、整治、提升归类,逐个落实具体整顿措施、标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并于325日前,将本部门标准细则、整顿工作指导意见及各类报表,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县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监、国土、发改、水务、环保、工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统计汇总、上报审查等工作。

    (二)整顿取缔关闭阶段(2013412014年底)。

    各有关乡镇、部门要明确要求,严格标准,细化责任,强力推进。

    一是对非法的,自摸底调查之日起,发现一处取缔一处,2013年底前,按关闭标准取缔到位。二是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治理,20136月底前完成。年底前,非法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根除。三是对关闭的,20136月底前全部落实关闭实施计划、启动关闭程序,年底前全部关闭到位。四是对整治提升的,20134月底前,逐矿山企业落实整治提升方案,启动整改,2014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整治不达标的,予以取缔关闭,2014年底前关闭到位。五是对整合的,20136月底前,完成整合协议的签订,实行统一管理。未能签的,予以停产待整合,2013年底前各项法律手续履行到位,整改设计完成并通过审查,否则予以取缔关闭。20149月底前,各项整合工作全部完成,未完成的,予以取缔关闭,2014年底前关闭到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1120154月底)。分项整顿完成后,各有关乡镇、部门要及时进行专项验收总结,上报县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1月底前,县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县矿山整顿工作总结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2120154月底,迎接市政府检查验收。

    四、责任分工

    本次整顿范围为县内所有矿山及选矿厂。按照分级管理,对口指导,条块结合,属地负责原则,各有关乡镇、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存在超设计能力生产等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监理单位资质与所承揽的建设工程不相符的、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的整顿治理工作。负责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对一个采矿证内多条矿体确认的生产系统及开采顺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限期停产整改仍不能完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到2013年底仍不能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矿山、尾矿库企业的排查整顿工作,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负责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继续进行生产的、相邻露天矿山矿区范围边界小于300的、小型矿山可能危及大型矿山安全生产的、违规开采超贫磁铁矿的、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开采系统或开采主体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相关政策的矿山的整顿治理工作。负责对一个采矿许可证内存在多条矿体的生产系统的确认,确保一条矿体只有一个生产系统。矿体间没有足够安全距离、不能保证安全的,确认开采顺序,依次开采。

    负责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不符合采矿权设置要求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生产规模等指标在取缔关闭标准范围内的;有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行为的矿山企业排查整顿工作,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三)工信部门。负责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不符合尾矿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相关文件要求,未取得《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到期未申请延期进行生产的冶金矿产开采及选矿企业的排查整顿工作,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四)发改部门。负责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经市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金属矿采选项目,经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后仍达不到核准(备案)条件的;无合法稳定金属矿矿石来源的选矿厂的排查整顿工作,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五)环保部门。负责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矿山及选矿厂的整顿治理工作。负责污染严重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矿山和选厂的组织排查,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六)水务部门。负责对违反《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负责对非法占用河道进行生产的选矿企业,非法占用河道堆存及向河道内排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污水的企业组织排查,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已决定关闭或限期整顿期间的矿山企业停止审批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并依法实施监管。

    (八)供电部门。负责对已决定关闭或限期整顿治理的矿山企业实施断电或限电措施。

    (九)各有关乡镇。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负责协调处理整顿关闭工作中涉及业主及群众稳定工作,妥善安排取缔关闭矿山、选厂的从业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乡镇、部门要将矿山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强力推进整顿关闭工作的开展。县政府成立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县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负责矿山整顿的督导、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整顿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专业办公室设在县直各责任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担任,负责责任范围内对口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控时序进度。对决定取缔关闭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立即履行吊销、注销有关证照程序,确保关闭到位;对确定整改提升的矿山企业,20134月底前必须启动整改,实行统一管理;对确定整合的矿山企业,20136月底前必须确定整合主体,签订整合协议,2013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合。凡未按序时进度、时间节点完成阶段整顿任务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合,拒不整改、整合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同时,自201341日起,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整顿工作方案及每个矿山企业整顿措施表确定的整顿措施,受理相关审批许可事项,整顿方案及整顿措施表未按时上报的一律停止该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转产扶持、经济补偿、就业培训等整顿关闭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对参加整合的矿山,整合主体要对被整合矿山给予经济补偿;拟关闭的矿山企业已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等税费的,要区分关闭矿山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妥善处理。对有主矿山企业,整合、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等费用均由企业自行负担。对决定取缔、关闭但无法找到业主或者业主确实无能力治理的矿山,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由县、乡镇政府共同承担。

    (四)严格准入条件。各有关乡镇、部门要结合实际,严格执行省、市县有关矿业整顿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的落实,将整顿关闭工作与严格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有机结合起来,统一标准,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把住矿山企业的准入口关,提高办矿标准和产业集中度。

    (五)落实监管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以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的乡镇、部门、企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现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者出现反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在县电视台分期分批公告关闭矿山名单。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有关乡镇、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整顿工作进展情况。2013325日前,各有关乡镇、部门要将安排部署情况报送县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委办)备案,县直各责任部门要将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专业办公室设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县安委办;此后每个月最后一周前,县直各责任部门要将取缔关闭企业名单与关闭落实情况、整治企业名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整顿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做法、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蔷,联系电话:3110453;解春奎,联系电话:3110463)。

 

    附件:1.承德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承德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许志忠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树东   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

        姜奇山   县环保局局长

  员:于江峰   县发改局项目办主任

        韩旭东   县国土资源局总工

        辛大勇   县环保局党组成员

        许建军   县工信局副总工

        张宗宇   县水务局副局长

        张立国   县安监局副局长

        范宗远   县安监局副局长

        赵万民   县工商局副局长

        胡国庆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孙久义   县财政局副局长

        周爱民   县供电分公司副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