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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引进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5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引进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全县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项目条件 
    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鼓励类、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适用矿山开采及初加工、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奖励对象 

    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县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县直接与投资商取得联系、在项目引进中起到实质性作用、促进项目成功落地,并经投资方认可和县政府确认的县内外各界人士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三、奖励标准

    1.开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实际完成0.5一1亿元(不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主引人5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奖励基数为10万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递增10万元。

    2.引进外资项目的,奖金参照以上标准上浮30%。

    四、奖励程序

    1.主引人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发改局申报,同时提供投资方和县政府对引荐人确认的证明材料,逾期申报或申报材料不合规者不予奖励。

    2.县发改局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过公示无疑义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由县财政兑现奖励。

    3.主引人是社会自然人的,奖金全部兑现给主引人,再由主引人分配给其他有贡献人员;主引人是县直单位或乡镇的,奖金的40%用于补充单位经费,60%用于奖励个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一年;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