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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6日    来源:县水务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3〕6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6日

承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冀政办〔2012〕16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承市政字〔2013〕7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结合我市市情水情,坚持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着力建立覆盖全市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考核评估,切实落实“三条红线”各项控制指标,实现水资源管理的精细化,考核问责的权威化,积极推进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末,建立起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实时监控、考核评估 “三个体系”,基本形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框架。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55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5.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33.3%,达到33m3/万元(以2000年不变价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9;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8.6%。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开采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相结合的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确定各县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区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市下达的控制指标。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节水高效项目要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审批要符合河北省《用水定额》标准,在当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批,满足节水要求并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2.严格水资源论证。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凡在我市范围内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建设项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不能超出所在辖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项目用水定额必须符合河北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开工的,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手续。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我市各县区的水资源条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业聚集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逐步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促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和业主单位、论证单位、审查专家及审批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凡在我市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必须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取水许可要严格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细化计划用水管理措施,保护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要进行水平衡测试,重新核定用水量。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对违规取用水的,依法严厉查处。
    4.强化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严禁凿井开采地下水。地下水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机井;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增自备水源和自备水源用户,在城市公共供水可到达的地区,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自备水开采量。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工程建设,实行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制,建立地下水位预警机制,达到或超过预警线时,限制或停止开采地下水。
     5.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全面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征收标准,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未经省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使用水资源费的,依法严肃查处。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每年对各地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开发和管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开发和管理等项目所需工作经费编制年度预算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6.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加快推进双峰寺水库等重点水资源保障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再生水利用和集雨工程建设力度,推进再生水、雨洪资源等非常规水利用,并把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及配套设施建设,到2013年,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积极推进城镇居民、机关事业和服务业等再生水设施建设,新建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宾馆、公共设施、小区等建设工程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对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的,不计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7.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对地表水与地下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实行统一调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制定全市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供水调度。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1.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以农业抓灌区、工业抓园区、生活抓社区为重点,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与推广,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加大高效节水农业示范区建设力度,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节水、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落实节水、抗旱设备补贴政策,积极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加强对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建材、食品等高耗水企业的定额管理,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技术,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建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切实做好节水减排工作。加快城镇生活供水管网改造,生活社区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改进居民用水计量方式,推动城市生活小区非常规水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对高尔夫、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
    2.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将用水定额管理落实到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量审批、用水计划下达、节水水平评价等工作环节中,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根据河北省《用水定额》,核定各行业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定期检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严格管理临时取用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3.健全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复设计报告,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理。已建成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须逐步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4.推进水平衡测试。改建、扩建工程申请用水指标,超计划用水,产品结构、生产工艺以及水处理、水循环设施发生变化或管网存在隐患,用水户要开展水平衡测试。日取水量高于1万立方米的用水户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日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用水户每5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确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单位名单,并严格按计划开展工作。对按计划完成水平衡测试的用水户,优先安排节水改造项目。水平衡测试成果报告实行分级管理,严格管理水平衡测试单位。
     5.积极推广使用节水产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市水务、发展改革委、质监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1.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8.6%。
     2.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达标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对现状排污量超出纳污能力的实行区域限批,禁止新增入河排污口。
     3.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落实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积极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到2015年,实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的目标,其中重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建立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备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
     4.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重要河湖、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三、工作步骤
     (一)实施推进阶段(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
     1.2013年5月,将我市2015年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和水功能区达标率指标分解到县(区)。
     2.2013年9月,编制《承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办法》。
     3.2014年12月底,依托我市现有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水务信息系统、地表水水质、水量、地下水动态、重点取用水户等监控监测站网的基础上,建立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构建覆盖全市的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及处理系统。
    (二)评估考核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
     1.2014年,全市全面建立监测和评估考核体系,对各县(区)2013年监测评估指标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监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试考核。
     2.2015年,进一步完善控制指标、实时监测和考核评估“三个体系”,对各县(区)2014年监测评估指标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监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四、全力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承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将水资源管理作为公共财政的重点领域,建立严格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积极支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前期工作和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水资源费要全部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 深化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和保护,强化城乡供水、用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回用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逐步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能事权清晰、运转协调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
     (四)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 以规模以上取用水户、重要水功能区、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大中型水利工程、市、县界河道控制断面为重点,依托我市目前已有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水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展水资源管理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水资源监控体系,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撑。
    (五)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不断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及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构建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水资源管理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严格水资源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和保持良好水事秩序。
    (六)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出台考核办法,把水资源管理作为我市水利改革发展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县(区)限期整改并实行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区域限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