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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制度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3日    来源:县交运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执法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有效降低执法过程中的风险,切实维护我局合法权益,特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由外聘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律事务员组成。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在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   为我局各执法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信息。
2、   承办或协助承办各类诉讼和仲裁案件。
3、   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4、   根据需要对本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本局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可因工作需要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于工作日随时(当面或通过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本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   法律顾问有义务为本局各项法律事务及相关事宜对社会公众进行保密,并有义务对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培训及全方位服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   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人选供有关部门负责人参考,共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