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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30日    来源:县交运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交通运输双随机检查行为,根据《承德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交通运输双随机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高效、联合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及局机关相关科室(以下简称各检查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系统的双随机检查工作。局法制科负责双随机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执法单位应牵头梳理本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同时,要细化监管责任清单,根据责任清单制作统一的《交通运输执法门类随机检查明细表》。日常上路巡查、固定检测站(点)检查、施工路段巡查、工序中关键程序节点质量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巡查、执法取证等不适用双随机抽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各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范围、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七条各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监管领域和职责权限,建立随机抽查各类市场主体的名录库,以监管检查项目对应的市场主体,编制分类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包括人员基本信息、执法类别、所属部门、岗位职级等内容。并及时更新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对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各检查机构实施双随机抽查应当采取不定向和定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定向抽查由监管部门通过摇号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分类码,确定被查对象。定向抽查即按照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行业类别、地理区域等特定范围内通过摇号方式抽取不特定市场主体作为被查对象。
第九条被查对象确定后,通过电脑摇号,从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对应类别的执法证件号码,确定执法检查人员。针对特定情况可以组建联合检查组,对被查对象开展检查。
第十条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应使用统一的《交通运输执法门类随机检查明细表》,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时应使用《检查单位全称随机检查监管表格》。《交通运输执法门类随机检查明细表》用于现场检查和单位内部留存。《检查单位全称随机检查监管表格》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在检查结束时应当交被检查单位,另一份检查单位留存。
第十二条对抽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应及时按规定采集和保存,如实记录抽查情况。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及时呈报部门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四条对存在违法违规确需整改的市场主体,在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进一步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逾期拒绝整改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双随机抽查结果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双随机检查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参照《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双随机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交通运输局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6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