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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1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可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取消有关责任人的司法鉴定资格。 
 
 
 
 
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
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检查流程和岗位职责
 
一、行政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法律服务管理股审查立案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要求听证3日内业务股室告知法制办
提出初步意见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不需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需处 
拟处罚
送达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需举行听证会的
 

 
 
 
 
 

                                                                                 

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当事人
放弃听证或超期未提出
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并交待诉权
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事后难
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并出具统一收据
结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流程图
 
 
 
 
 
 
 
 
 
 
 
 
 
 
 
 
 
 
 
 
 
 
 
 
 
 
 
 
 
 
 
 
 
 
 
 
 
 
 
 
 
 
 
 
 
 
 
 

司法局年初对检查机构拟制年度检查计划
和临时性检查方案
 
报主管局长审核
 
局长核准
 
根据投诉、举报实施临时性检查
 
按计划安排实施检查
 
1、检查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2、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3、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4、检查完毕后承办人写出终结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向主管局长报告,并批准
 
一般违纪的,当场纠正,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违法、违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按处罚程序进行
 
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入被检查机构或个人诚信档案
 
归档
公开检查结果
 

 
 
三、岗位职责
 
一、立案岗位职责:
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写出立案报告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呈报主管局领导并呈报决定岗位(局长)审批;
2、局长决定是否立案;
3、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
4、送达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
5、送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应当充分收集证据;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批准后加盖公章);
8、立卷归档。
三、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不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查:
(1)是否属于的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2)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调查岗位人员提出的意见、案件材料等,交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负责人批准。
2、听证案件审查: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听证公开进行;
(4)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5)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呈报局主管领导并呈报决定岗位(局长)批准。
四、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经集体讨论(局务会)决定,由局长签发;
3、送回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除法定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
办公地址:承德县文化中心八楼。
办公电话:0314-3016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