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县政科【2008】7号
承德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各股室:
为进一步推进承德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政务公开,规范科技行政管理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快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县政府关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008年5月9日
承德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政务公开工作信息,保障公众对科技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以及县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科学技术和地震局的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局内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政务公开包括向社会公开和在局内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县科学技术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务会审批。
第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承德县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内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内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就政务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保障提出建议方案;加强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政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按各自职责负责本科室政务公开事项落实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政务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九条 依法公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其它政务信息应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及时公开。
各科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本科室政务公开的相关信息,便于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政务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 规范公开。
各科室政务公开事项应通过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网站、公告栏等固定渠道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实效便民。
各科室政务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保密。
各科室在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正确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四条以下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关于国家、省、市、县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联系方式等;
(三)科技法律、法规、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五)科技计划的申报指南、管理办法、评审程序等管理工作文件;
(六)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投诉渠道。
(七)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门户网站、各专门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公告栏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七条 涉及机关内 “人、财、物”管理的以下信息应向局内公开:
(一)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二)机关内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三)机关内财务收支情况;
(四)机关属资产的配置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向局内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召开局机关全体人员会议;
(二)局内公告板;
(三)局政务办公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公布时限
各科室自信息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现有信息发布程序通过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门户网站或政务内网发布。通过其它渠道发布的,信息拥有科室自行负责把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公开程序
(一)政务事项的确定
1.信息拥有科室就拟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2.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办公室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重大事项报厅务会审定。
(二)政务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领导小组或局务会审定的政务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信息拥有科室根据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科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五章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有关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用途;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收到申请的科室或单位应当视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等适当方式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直接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被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按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做出决定的,经本科室或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政务公开的监督考评
第二十六条 对局内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各科室年终考核。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对各科室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评情况通过局政务办公网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办公室投诉。有关科室接到投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或违纪违法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要追究责任人和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和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一
科学技术和地震局信息公开目录
类 别 | 描 述 | 页码 | |
概括信息 | 部门介绍 | 本部门整体情况的概要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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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本部门的组织机构信息,机构设置、职能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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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息 | 本部门领导的简历、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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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结 | 计划总结 | 本部门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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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 | 全县科技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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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公文 | 规章 | 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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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 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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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 政务动态 | 本部门的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活动的最新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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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 本部门的政务公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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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信息
| 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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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 | 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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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事项信息 | 行政执法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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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的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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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梳理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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