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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新杖子乡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下乡工作用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4日    来源:新杖子镇 【字体:  打印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省、市、县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完善干部下乡工作用餐相关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持在乡镇食堂用餐。县内干部短期下乡工作,不能返回原单位用餐的,一律在乡食堂安排用餐,不得在营业性场所场所宴请,不得接受村组公款招待。乡接待县外客人原则上也在乡食堂安排用餐。

二、要控制工作用餐标准。工作用餐要提倡文明、节俭之风,反对奢侈浪费。在食堂用餐饭菜应以本地家常饭菜为主,并根据人数多少,按照不剩菜、不剩饭、不造成浪费的原则进行安排,县干部在乡食堂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具体标准为早饭5元,中午10元,晚饭10元,经批准确需安排桌的按每人每餐20元。

三、要减少基层陪餐人员。县内干部下乡工作用餐原则上不陪餐、少陪餐,与工作无关人员一律不安排陪餐、不搞层层陪同。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客人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四、要坚持午餐不饮酒。本县干部在乡、村工作用餐,中午不得饮酒。乡、村接待县外客人,应本着热情、文明、节俭的原则安排用餐,需要安排酒水的,不得上高档酒,一律用本地产品。

五、要提倡推行“小饭盒”模式。县直和乡干部短期到村工作,可预见不便回县或乡食堂就餐的,提倡自带饭菜;未能预见而不能返还的,可由村干部安排到农民家吃派饭并按标准交费,交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具体标准为早饭3元,中午10元,晚饭7元。

六、要不给群众添负担。各级干部长期驻村工作的,尽可能自己起火做饭,不增加群众负担;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村组安排在农户家吃派饭,并坚持节俭和交费,交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具体标准为早饭3元,中午10元,晚饭7元。

七、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乡纪委要定期不定期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八、要建立落实的长效机制。各村、乡各站所要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精神,形成长效机制,确保长期坚持不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