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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来源:县交运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县公路、水路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公路、水路的综合统计工作
组织交通运输行业政策研究
办公室
 
组织拟订本县范围内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协助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县境内的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跑办和本县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基础设施等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相关项目的后期评价工作;负责上报相关计划、争取项目、资金等工作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计划的执行;负责交通行业统计、业务指导工作以及各类计划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计划统计科
 
负责地方道路养护、技术指导、资金使用、材料消耗和投工投劳统计工作
地方道路管理站
 
2
承担全县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运输市场、运输服务、车辆维修、运输场站、搬运装卸、机动车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城乡客运市场监管和有关设施规划及管理;指导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道路运输市场、汽车维修市场、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维护公路道路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等工作;负责城市公交、城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出租汽车的信访举报和涉嫌无证经营出租车的查处工作

运输管理所
 
对内河通航水域实施巡航检查;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码头及客渡船、旅游船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地方海事处
 
3
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内河水上交通管制;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船舶与渡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地方海事和船员管理有关事宜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设置与监督检查;根据航行安全需要,划定各类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区域;航行通(警)告的发布;依法实施交通管制;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船舶文书核发工作;依法维护船员权益。负责船员适任跟踪监督,实施船员违法计分等工作;负责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的登记工作
地方海事处
 
4
负责全县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工作
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公路路政治超执法大队
新成立部门
承县机编【2012】5号 
5
负责提出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核准;负责全县交通国有资产信息登记和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行业内部审计
负责制定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交通运输系统财务核算、管理等工作;负责筹集全县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
财务科
 
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科
 
     6
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和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路等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全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辖区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的监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的路政管理及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公路管理站
 
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的招标工作;负责工程开工前准备、工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地方工作协调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审定工程决算;主持或参与新改建项目交、竣工验收、总结等工作
工程管理科
 
负责本县境内农村公路中小桥桥梁工程建设及农村公路十公里以下路基路面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负责县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对养护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督导;管理县、乡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依法在县、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
地方道路管理站
 
7
指导全县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应急事项的处理工作
安全保卫科
 
按规定组织协调对国家、省、市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
运输管理所
 
负责全县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交通战备办公室
 
8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指导行业节能减排
办公室
 
9
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及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对运输和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实行行业管理;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及政风、行风建设
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应诉及行政复议、普法和法律咨询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及审查规范性文件
法制科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办公室
 
10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安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公路治安秩序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11
负责县以上等级公路工程规划设计
负责建设管理、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归档、计量支付控制等工作,定期组织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以上等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处
新成立部门
承县机编【2015】31号
12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县交运局
负责全县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做好乡村公路设施的隐患治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14年1月,根据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文件要求,市、县两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联合排查,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对各市上报点段进行了审核,确定了100处点段,报省安委会公布并挂牌督办,其中高速公路由经营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其他公路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进行整治。根据经审查的安评报告确定的事故原因分析和整治方案,公安、交通运输、县级政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努力完成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省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县安监局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2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县交运局
1、对经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企业实施监管;2、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或货运单位超限运输车辆占总数10%的分别依法予以吊销营运证、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企业停业整顿;3、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超限运输路面执法。根据需要通过巡查进行超限运输路面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安全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8.《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工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安局
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
县发改局
(工信局)
1、对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车辆产品;2、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
3
公路交通事故调查
县交运局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xxxx年xx月,xx高速xx段发生大客车冲出护栏、翻下边坡,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在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省公安厅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最后由省安全监管局汇总确定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
县安监局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县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
4
水污染防治
县交运局
对我县范围内中央、省、市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县交通运输局仅负责中央、省、市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水域防治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船舶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倾倒船舶垃圾,排放残油、废油,船舶运载的油类或有毒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等行为;船舶是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书文书;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备有足够的污染物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或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应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船舶进行相关可能有污染危害作业要编制作业方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县环保局
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农牧局
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发证工作
5
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交运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的《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县市监局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县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
县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县卫计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市监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县交运局
负责民爆物品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和营运车辆技术监管,负责核发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3.《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某市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经信委(国防工办)负责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的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和营运车辆技术监管,负责核发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工商部门负责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海关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出口行为。
县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7
重点车辆动态监管
县交运局
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交管部门在对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
县公安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
县安监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8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县交运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县国土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县住建局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水务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县卫计局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县市监局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七、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二)公路路产、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所辖国省干线公路路产、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7、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8、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
9、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10、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及时发现下列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兴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的标志;
3、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4、其他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及时发现下列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1、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涵洞100米范围以内,在公路两侧对交通安全有影响的距离内非法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
2、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
3、其他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路政中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对公路路产、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检查,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路政中队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公路路产、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监管,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路政中队根据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规定,依法在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开展监督检查。
(一)路政巡查一般为3人一组,至少2人以上。巡查人员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主要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主要负责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牌、桥涵通道、护栏、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主要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护栏板、中央隔离带、绿化设施等。
(二)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出动等。国省干线公路巡查,每天不少于2次,重点路段还要增加巡查次数。
遇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遇重要事项时,应增加巡查次数。对易发生侵害路产、路权问题的路段,应重点巡查。
(三)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应按照规定着装,着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制式头盔,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和相关票据。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
(四)必须配备必要的路政巡查装备。包括统一使用交通运输部规定标志的巡查车辆,GPS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头盔式摄像机,通讯设备,勘察器材,照相、摄像及录音器材,抢险救护及安全装备等。
(五)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适当车速,国省干线公路不超过50KM/H,靠右行驶。接到突发事件急需处理时,国省干线公路不超过80KM/H。遇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必须开启示警灯减速慢行,夜间巡查必须开启示警灯。
(六)巡查中应当认真监督、检查养护施工作业的现场秩序,核查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秩序管理不规范的和对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存在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七)实施路政巡查时,认真填写《路政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发现、处理及遗留问题。《路政巡查记录》应内容详实、记录清晰、语言精练。
(八)做好路政巡查交接班工作,交接手续应有书面记录。路政执法人员交接后,应及时核对《路政巡查记录》,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巡查时发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故障车辆及交通事故时,路政巡查车应停放在目标前方20米以外公路右侧,及时通知公安交管等部门,协助其清理。同时,认真勘察路产损失情况,按规定进行路产索赔。
(二)巡查时发现在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建设、违法设置非交通标志及在公路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及时依法进行制止、查处。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9月发布了《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6)>、<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的通知》(冀交政法〔2016〕553号),明确规定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省级部门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级部门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站公路养护股、养护工程股及下属养护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省道公路养护规划、计划编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和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二)国省道公路路况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要求。
(三)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
(四)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否按要求执行。
(五)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按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
(六)国省道公路养护业务站房建设、养护机具设备配置是否按要求执行。
(七)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省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八)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路况检测。
(四)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五)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五)进行涉路施工许可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路施工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市公路路政管理处许可实施并有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影响公路畅通、危及交通安全;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路政中队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路政中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对涉路施工许可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许可活动符合许可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路政中队根据市公路路政管理处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涉路施工活动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路政中队根据路政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涉路施工活动的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许可要求的,被许可人继续实施许可活动;
(二)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责令停止许可活动,接受调查、处理,经整改符合许可要求后继续实施许可活动。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涉路施工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向市处及时反馈情况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涉路施工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涉路施工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涉路施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路政大队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县级公路养护管理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公路养护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养护生产计划是否符合实际要求。
(二)日常养护是否到位。
(三)县级公路路况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四)公路养护管理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半年、年终组织专项检查考核。
(三)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分组进行全面检查,采取检查外业、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的方式。
(三)汇总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考核通报。 
(五)限期整改。要求受检单位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后情况上报。
(七)县级公路运营安全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养护生产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省、市、县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组织、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县级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六)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信息上报工作
(八)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及专项督查。
每年开展检查不少于4次,并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立即采取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和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检查对象。
(二)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四)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
(八)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运输企业及其船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机务管理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核查范围:注册于我县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企业。
核查频次:年度核查,1年1次。
(二)预警检查: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时及时开展检查。
检查范围:注册于我县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新开业的企业满60天须纳入检查范围。
检查频次:根据企业预警等级不同,实施不同频次检查:
列入绿色警告的,每年至少检查1次;列入黄色警告的,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列入橙色警告的,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列入红色警告的,每季度至少检查2次。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检查范围和频次:根据届时专项内容要求而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九)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辖区水域内河航运企业。
(二)辖区水域内河船舶。
(三)辖区水域内河船员。
(四)辖区水域内河通航环境。
(五)辖区水域内河通航秩序。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辖区水域内河航运企业: 
1.查验航运企业是否已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2.查验航运企业是否指定本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查验航运企业是否已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5.查验航运企业是否已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6.查验航运企业是否已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7.查验航运企业是否已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8.查验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是否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并满足以下要求: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二)辖区水域内河船舶:
1.查验船舶是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2.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3.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4.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5.查验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是否遵守了对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强制性规定。
6.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遇险报告和救助的强制性规定。
(三) 辖区水域内河船员:
1.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
2.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其船员注册、任职资格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3.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履行职责及安全记录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4.对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四) 辖区水域内河通航环境:
1.查验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2.查验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3.查验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五) 辖区水域内河通航秩序
1.查验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2.查验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3.验船舶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检查重点为辖区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每月不少于2次。
(二)暗查,接到相关管理、执法问题线索或给予其它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时,对某航区的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暗查,频次不固定。
(三)联查,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频次为不固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 对被许可人从事涉及我县通航水域内河航运企业、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航运企业安全等交通运输部已具体规定实施程序的监督检查,适用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三)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其辖区内的内河航运企业、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对企业、经营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对所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对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上报情况。
(十)道路货运运输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股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股室是否按照上级有关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相关股室: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检查各相关股室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上报进展情况、视频资料、督查记录等;
3.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县长信箱、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运管所对相关股室每年至少督导检查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县运管所对相关股室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条件及不符合经营要求的企业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县运管机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运管所对相关股室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道路旅客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
2.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客车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有效期是否过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依法经营;
2.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运营;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时进行检查。
(三)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六)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客运股、驻汽车站办公室对辖区内汽车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三)运管所对汽车客运站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立即或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运管所对客运股、驻汽车站办公室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一)口头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四)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应站级要求,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严禁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员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客车进出站;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票价、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组织抽查、暗访等检查活动;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二)驻汽车站办公室对汽车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三)运管所对汽车客运站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企业和从业人员贯彻实施;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从业人员考试工作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四)检查相关股室是否按照省、市局部署、既定工作要求、计划等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五)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县长信箱、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
(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
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
(二)运管所对相关股室及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运管所要对相关股室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而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要督促撤销相应人员的资格证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十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客货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定情况;
(三)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定期演练情况;
(九)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对下属运管机构(部门、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制定落实及考核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考核培训及履职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五)“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六)营运驾驶人、车辆管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开展情况;
(十)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和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运管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
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运管所每月组织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1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相关股室监督检查应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向辖区内被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运管机构、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党纪或政纪处分;
5.其他处理措施。
(二)对道路运输单位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限期整改;
3.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4.行政限批;
5.行政处罚;
6.吊销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7.降低站级并商请物价部门降低站务收费标准;
8.约谈企业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9.其他处理措施。
(三)对从业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依法进行上限处罚;
4.停运培训;
5.建议企业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
6.吊销从业资格;
7.其他处理措施。
(四) 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进行经济处罚;
5.降职或撤职;
6.终身行业禁入;
7.其他处理措施。
(十五)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在经营场所公示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股室是否按照省、市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
(二)运管所对所相关股室:
1.检查相关股室是否按照省、市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3.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县长信箱、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二)运管所对维修股:
制定全县机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工作计划与重点目标任务;组织相关专项培训班,对管理部门的业务知识进行更新和提升;组织召开相关专项研讨会,研究基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与对策;组织各地开展对口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落实企业管理职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运管所对相关股室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技术条件不合格的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四)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股室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省、市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二)运管所对所各股室: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相关股室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或省、市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4.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县长信箱、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驾培股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运管所对相关股室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规定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2.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3.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4.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5.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6.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2.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3.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4.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5.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6.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7.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8.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2.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3.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4.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5.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再教育的;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实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股室是否按照省、市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二)运管所对相关股室:
1.检查相关股室是否按照省、市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3.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县长信箱、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经营许可证件、查看企业许可规定的条件现状、查看检测档案、查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查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部署和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运管所对相关股室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纠正。
(四)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五)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管所对相关股室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局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各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可做出如下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九)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各从业单位(执行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执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批复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施工许可情况,工程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4.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情况,是否落实施工标准化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是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廉政建设及“十公开”落实情况;
6.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其他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进度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6.“十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参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或所属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各从业单位,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况作出处罚,并计入信用评价档案。
(二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项目执行业主单位。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的设计标准及设计深度;
2.项目审批程序;
3.项目的招投标组织程序;
4.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及安全控制;
5.项目实施过程的廉政风险管控;
6.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程序;
7.项目的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8.项目建设“七公开”执行情况;
9.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10.县道、重要乡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上报验收申请。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四)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对重要县道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反馈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执行。
1.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通行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3.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5.对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二十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本县境内农村公路建设十公里以下路基路面工程、中小桥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工程质量、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检查措施
1、监督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2、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3、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开工前三十日,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须。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部门要求的资料。
(二)监督机构自收到资料二十日内,对符合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
 不符合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待建设单位重新提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三)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
1、监督检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各保证体系间协调和一致性。
2、监督检查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按照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3、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控制情况及隐蔽工程旁站、工程报验等情况检查。
4、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方法、试验频率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及存在问题。
6、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违规情形的参建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修、停工、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整改报告。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服务和指导
受理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的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业务
地方道路管理站
0314-3014089
2
路政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及咨询维护公路日常保洁保畅;维护公路设施完好,及时抢修公路水毁,保障交通顺畅
受理群众关于干线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及拟涉路施工等方面的法律咨询;维护公路设施完好,及时桥修公路水毁,保障交通顺畅
公路管理站
地方道路管理站
0314-3011155
0314-3014089
3
水路运输行业热线电话服务
提供行业相关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转办举报投诉事件,限期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海事处
0314-3261001
4
出租车、公交车、客车投诉服务热线提供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服务;
受理我县出租车、公交车、客车道路运输行业的投诉举报;建立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为公众和相关经营者提供必要、方便的信息服务
运输管理所
0314-3011608
5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等道路运输
统筹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旅客出行需求
运输管理所
0314-301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