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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代码:11XK001)。
二、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三、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批对象:社会组织。
四、审批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五、申报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当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审批期限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法定30日,承诺7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窗口或信函接收和咨询: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股。
地址:承德县人民政府大院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0314-3011716)   邮编:067400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14—3116566。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代码:11XK002)。
二、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三、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批对象:社会组织。
四、审批条件
1、宗教团体筹备申请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8)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2、宗教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3、宗教团体变更登记的条件: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以及宗教团体需要修改章程。
4、宗教团体注销登记的条件:(1)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2)自行解散;(3)分立、合并;(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5)已完成清算工作
五、申报材料
1、宗教团体筹备申请前的审查应交材料:
筹备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2、宗教团体成立登记前的审查应交材料:成立登记申请书。
3、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前的审查应交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4、宗教团体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应交材料: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会章的申请报告;加盖会章的宗教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宗教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由宗教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需要说明的材料。
六、审批期限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法定20日,承诺5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窗口或信函接收和咨询: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股。
地址:承德县人民政府大院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0314-3011716)   邮编:067400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14—3116566。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代码:11XK003)。
二、办理依据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
三、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批对象:社会组织。
四、审批条件
较大规模的修缮、改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项目规划书
3、项目预算书
六、审批期限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法定21日,承诺5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窗口或信函接收和咨询: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股。
地址:承德县人民政府大院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0314-3011716)   邮编:067400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14—3116566。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代码:11XK004)。
二、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三、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批对象:社会组织。
四、审批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条件:(1)经批准完成了筹备设立工作;(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的设立条件;(3)建立、健全了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的条件:(1)原来登记的内容中有一项或者多项发生变化;(2)该场所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终止等情况。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的条件:成员已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五、申报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应交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2.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应交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应交材料: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六、审批期限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法定30日,承诺5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窗口或信函接收和咨询: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股。
地址:承德县人民政府大院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0314-3011716)   邮编:067400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14—3116566。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
条例》的行政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代码:11CF001、11CF002、11CF003、11CF004、11CF005、11CF006、11CF007、11CF008、11CF009)。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2、处罚内容。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处罚标准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年营业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2、年营业额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
3、年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二)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 000元罚款;
2、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3、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1000元罚款;
4、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
3、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2、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
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1 000元罚款。
(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量在1 000公斤以内的,处1 000元罚款;
2、产量超过1 000公斤至50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
3、产量超过50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七)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收费、敛财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收费、敛财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3、收费、敛财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八)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并处罚款:
1、受捐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受捐超过5000至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3、受捐超过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九)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收费在2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收费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3、收费超过4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七、处罚程序
(一)基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厅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委监察室备案。
(二)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警告或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 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处10000元以上罚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厅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须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八、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信函接收和咨询: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承德县政府大院承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0314-3011716)   邮编:067400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电话。0314—311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