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检查审批程序、时限、权限是否合法。 | ||
2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检查是否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 ||
3 |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检查是否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 ||
4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实地检查 | 检查审批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 ||
5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及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 实地检查 | 检查审批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 ||
6 |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活动,大型宗教活动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 实地检查 | 检查审批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 ||
7 |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含有破坏信教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 实地检查 | 检查审批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 ||
8 | 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合法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教、布道、散发宗教宣传品,宗教团体未经批准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其它培训班,跨设县、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未向举办地县、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的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 | 实地检查 | 检查审批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 ||
9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 ||
10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 ||
11 |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 实地检查 |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 ||
12 |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实地检查 | 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处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 实地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具备。 | 关于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识牌审批和年检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2004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废止。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 |||||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是否私自转让或出售。 |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六款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是否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款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