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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县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0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承县〔2014〕7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县县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六沟新兴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下板城工业聚集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承德县县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经2014年1月24日第23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2日

承德县县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使用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审批程序,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承德县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当年预算内安排的农业发展专项、农村面貌改造提升、文化旅游、信访稳定、项目包装、招商引资、企业技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教育附加、城市维护费、科技专项等各类切块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后年度视财力状况及工作需要调整项目或调增调减预算金额。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一经人代会批准,要严格执行,因发生特殊情况确需追加专项资金预算的,要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县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共财政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原则,能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坚持引导促进原则。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带动和吸引更多的企业和社会资金用于社会事业发展。

(三)坚持政策公开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使用机制,对财政专项的补助范围、补助方式、补助内容、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政策公开。

(四)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要集中财力办大事、保重点,围绕全县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集中财力解决事关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事项,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社会事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第五条  根据年度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年初部门要预留不低于预算额度的20%用作应急事项,按不超过预算额度的80%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副县长审查。审查后的编制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年度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由部门根据年初计划提出资金具体使用意见征得分管县领导意见后,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批,财政部门根据签批意见拨付资金。 

第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对要求进行审核报账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核报,同时做好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财政审计监督,严格财务制度。县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操作、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违规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