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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7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承县政法办[2013]8
 
承德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泉等八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的批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平泉等八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3]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7日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政函[2013]15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平泉等八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承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请示》(承市政[2013]7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平泉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承德县、滦平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隆化县、兴隆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批复如下:
一、承德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车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排水管网、河道水面排污,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撤除、迁移、改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妨碍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架设通信线缆或者依附于路灯杆、电杆、通信杆安装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私自接用路灯电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蓄意盗窃、打砸、非法占用等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非指定时间和地点宣传、演出、卖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全额拨付,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所有罚没收入和没收非法财物所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在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有关部门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予以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要专门安排警力配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及时查处,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四、当事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复议管辖规定执行。
五、承德市和平泉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承德县、滦平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隆化县、兴隆县政府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要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安保障机制、社会投诉联动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六、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