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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4日    来源:县人社局 【字体:  打印

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对象。

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4050”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人员,连续30天以上(含30天)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居委会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证。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4、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人员;

5、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从登记失业之日起,在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登记一次)的城镇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有《残疾证》的城镇人员(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7、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

8、完全失去土地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从登记失业之日起,在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登记一次)的失地农民(完全失地证明由村开具,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或国土所审核)。

上述人员登记失业期间须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职业介绍所)义务推荐就业(每季度不低于一次),非本人意愿3次未实现就业。失业的标准为月工资性收入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