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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对象认定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4日    来源:县人社局 【字体:  打印

认定就业困难对象的人员,需本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部门开具的未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社保局开具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或没有社保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同时出具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凭上述材料到户籍辖区的居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填写《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表》,经居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向社会公示七天并填写公示结果,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核实后,到县就业服务大厅申请认定,就业援助中心在每月1-6日集中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对象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已就业事实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 3年内不得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