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前公开

办理事项流程——在风景名胜区从事饮食、商业、交通运输等经营活动审批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打印

事项名称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饮食、商业、交通运输等经营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

部门内部

承办机构

中心住建窗口

责任岗位

1、受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付志华、许艳云,半个工作日)

2、审核(主管局长,由广华,一个工作日)

3、办结(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付志华、许艳云,半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1、受理(半个工作日)

2、审核(一个工作日)

3、办结(半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3143016410

办理条件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1、单位(个人)申请;

2、中标通知书。

3、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