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饮食、商业、交通运输等经营活动审批 |
设定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 |
部门内部 承办机构 | 中心住建窗口 |
责任岗位 | 1、受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付志华、许艳云,半个工作日) 2、审核(主管局长,由广华,一个工作日) 3、办结(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付志华、许艳云,半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 | 1、受理(半个工作日) 2、审核(一个工作日) 3、办结(半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314—3016410 |
办理条件 |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1、单位(个人)申请; 2、中标通知书。 3、经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