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 行政许可 | 承诺件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 保留 | 1.收养申请书2.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检查证明。5.计生办证明6.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并在承德日报进行公告60日)。7、目击者证明两张。8、照片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影照片二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单人照片各1张,均为二寸彩照)。 | 1.收养申请书2.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检查证明。5.计生办证明6.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并在承德日报进行公告60日)。7、目击者证明两张。8、照片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影照片二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单人照片各1张,均为二寸彩照)。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保留 | 30日内 | 10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减少 | 250元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第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