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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2立方米以上4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较重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4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