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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或者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1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5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一般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10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较重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