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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处10000元罚款。
一般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有猎获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吊销特许猎捕证,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罚款。
较重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有猎获物的,猎获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吊销特许猎捕证,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