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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较重影响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
较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