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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下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下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的罚款。
一般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8倍的罚款。
较重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制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