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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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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法律依据: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单位
:
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没有考察、拍摄资料及未获标本的。
处以10000元罚款 。
一般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考察、拍摄资料较少,或者采集标本两件以下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采集标本,并处30000元罚款。
较重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考察、拍摄资料较多,或者采集标本两件以上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采集标本,并处5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