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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法律依据: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没有考察、拍摄资料及未获标本的。处以10000元罚款 。
一般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考察、拍摄资料较少,或者采集标本两件以下的。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采集标本,并处30000元罚款。
较重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考察、拍摄资料较多,或者采集标本两件以上的。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采集标本,并处5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