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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吊销采集证。”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吊销采集证。
一般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造成严重影响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吊销采集证。
较重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吊销采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