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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价值500元以下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一般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较重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价值1000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