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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收缴转让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罚款。
一般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收缴转让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较重伪造、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收缴伪造、倒卖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
严重伪造、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尚不构成犯罪的。收缴伪造、倒卖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