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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10000元罚款 。
一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造成一定影响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处30000元罚款。
较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造成严重影响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处5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