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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配合森林防火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一般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
较重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以暴力手段抗拒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