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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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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单位
:
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经教育立即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
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较重
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