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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违反规定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以及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违反规定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以及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罚款。
一般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