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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等活动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打印
项目名称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等活动的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单位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经教育立即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较重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