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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机安全监理部分)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机安全监理部分)

序号

违法种类

依据

违法严重程度分解

情形

处罚幅度

68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办理牌、证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而投入使用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办理牌、证登记手续的

责令改正,补办相关手续

一般

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而继续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根据功率大小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或者发生农机事故的

责令停止使用,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根据功率大小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9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或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的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的;或使用其它牌证的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的;或使用其它牌证的,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0

无驾驶、操作证件而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取得操作证件的

责令改正,

一般

无操作证件而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连续操作4小时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无操作证件而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连续操作4小时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1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操作证件。

轻微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般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拒不改正

100元以上400元以下元罚款

严重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拒不改正,或患有严重妨碍安全操作疾病或饮(醉)酒后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操作达到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人员操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