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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环境保护部分)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环境保护部分)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严重程度分解

情形

处罚幅度

54

未取得采集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轻微

未取得采集许可证采集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倍的罚款;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取得采集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未取得采集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严重

未取得采集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